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办法及使用办法》、《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7日 编辑: 来源:辽宁机关党建

辽宁省直属机关

工会工作委员会文件

辽直工发[2011]1号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办法及使用办法》、《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为适应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提高省直机关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促进工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工会工委研究,党工委同意,现将《省直机关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办法及使用办法》、《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1915

省直机关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直机关工会财务工作,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和辽宁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  缴

第二条  凡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向工会及时、足额拨缴经费。其中拨缴经费额的60%由基层工会留用,40%上解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个别行业工会按省总工会财务部规定的上解比例提留和上解。

第三条  计提工会经费的范围,是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全部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新出现的住房、电话、伙食等补贴项目)、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后,增资部分,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纳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提2%的工会经费。增资后,补发给职工的工资,也应按补发的工资总额补提2%工会经费。

第四条  各基层工会要按规定的比例,督促行政于每月15日前(当月未发放工资的应在工资实际发放后的15日内),向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的开户银行账户拨缴当月经费。收款单位: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湖支行;账号:534—0384015510001。

第五条  各基层工会应于每月25日前,把计提经费的自留部分和会员缴纳的会费的全部,拨入或存入本级工会“工会工作费”专户,不准坐支。

第六条  工会会员费的计算。工会会员应按个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调整工资后,会员应按增补部分补缴0.5%会费,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算缴纳。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根据全总和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直属机关工会协管体制。凡是工会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下属的基层单位,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其工会财务工作均直接接受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的统一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受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委托协助管理其所属单位的工会经费上解工作。

第八条  各基层工会经费一般应专人管理,也可委托行政财务代管。会计与出纳也应分设专人,主管财务的工会主席不能兼做会计和出纳。

第九条  各基层工会在银行开立“工会工作费”专户,需持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的相关手续,到银行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条  各基层工会在拨缴经费时,应填写“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代委托支款凭证)”,并注明月份、职工人数、上月及当月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各基层工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直机关工会工委报送工会预算报表。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务人员在编制预算时,应按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报表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二条  各基层工会每年要将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同时要接受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十三条  在预算年度内,工会财务工作以竞赛组为单位,进行财务检查。各基层工会在进行财务检查时,需携带检查规定时段内的票据、账簿及提取工会经费的依据(工资报表及发放明细表)。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将对部分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的经费、财产(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随意调拨。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由上级工会审计并监督经费财产的移交。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从决定下发之日起,工会经费财产经上级工会审计接收后,统一处置。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要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保证重点工作,坚持为职工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按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编制预算,按以下科目安排支出:

1、职工活动支出;

2、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

4、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

6、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行政承担的费用支出,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的开支,必须坚持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越权签批或代签工会经费开支。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拨缴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对拨缴经费增长幅度大,上解经费及时、足额,工资增长补提、补缴及时的单位,经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考核确认,按其上解经费总额2%—8%的比例,奖励给在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有协管责任的有关人员。奖励回拨下一年度兑现,评比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预算,不能及时、足额计提补缴或无故拖欠工会经费的,视情节扣减基层工会及其上级直属机关工会兑现奖励百分点或取消兑现奖励,直至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时间拨缴或逾期未缴工会经费的,由工会组织负责催缴,多次催缴仍拒不拨缴的,依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强制执行,并按日0.5%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欠解工会经费的单位,将取消年度内一切评优选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各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法律、规则、文件有悖之处,以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准。

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经费

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基层工会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规定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要建立独立的预、决算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应设置独立的工会财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行政会计结算中心管理。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工会经费支出要根据审定的预算,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或追加预算,需经过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五)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六)勤俭节约原则。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基层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文件精神,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应当由各级财政和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外聘教师按照下列标准放给讲课津贴(按每课时45分钟计算):讲师以下(含讲师)每课时40元以内;副教授每课时60元以内;教授级每课时80元以内。聘请本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授课的,按上述相应标准减半发给津贴(在业余时间讲课津贴与外聘教师讲课津贴同等对待)。

对优秀学员及自学成才的职工的奖励,可参照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标准执行。

2、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各种文体活动的奖励标准由各基层工会自定,但奖励面不超过20%,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集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100元。

参加本级工会活动的人员(活动期间)和参加上级工会活动的人员(训练期不超过20天)每人每天补助30元以下。

外请评判人员按照每场20元以内,每天不超过100元发给酬金性补助。

工会选派代表队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各种文艺、体育及其他比赛,可根据参赛要求在500元以内开支服装费,超额自负,但必须严格限定参加人员且一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3、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可按外聘教师讲课费标准发给报告人。

基层工会开展的知识竞赛、演讲等活动的奖励标准,可参照文体活动的奖励标准执行。

基层工会的各种内部刊物、网站的稿酬按每千字30-100元支付稿酬;插图、照片每幅20-50元;封面设计每幅100-200元;编辑、审稿费每万字35元,校对费每万字20元。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或本级开展的技能竞赛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费标准执行。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和劳动保护费。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额度内列支。

2、法律援助费。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每件500元;代书费(代理诉讼或申请书)每件50元;律师代理非诉讼案件,调解费每件300元。

3、送温暖费。走访慰问、探视劳动模范、病困职工的费用,每人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在此过程中,发生工具及部分材料费可据实列支。

4、其他维权支出。工会干部因工作被侵权伤害的,视轻重程度给予1000元-5000元一次性补偿。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工会培训的讲课费按照职工教育费标准执行。

2、会议费。指工会各种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包括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发生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省财政规定的各类会议标准执行。

3、外事费。基层工会不得列支。

4、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一般情况,基层工会每年对评选出的先进分会(职工小家)、先进工会小组表奖一次,奖励费用不得超过人均100元标准;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和“支持工会工作之友”的奖励最高标准不得超过500元标准。

5、其他业务支出。基层工会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量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每月每人不得超过100元。基层工会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手续费等费用据实列支。

(四)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五)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

三、国家规定应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2、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3、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用。

2、基层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的奖励费用。

3、单位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及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4、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5、行政主办或委托工会承办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厂庆”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6、行政委托工会举办的劳动模范、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者活动等所发生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7、基层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8、行政委托工会举办的职工运动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9、由基层工会管理的困难职工补助费。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1、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 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2、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宇100号):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四、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省直机关各基层工会。

2、本《规定》所列开支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基层工会要在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量力执行。确需调增额度的,必须由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财务部批准方可执行。

3、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会计法》、《工会法》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5、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全总、省总的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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