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保留工会经费独立账户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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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机关党建
辽宁省总工会财务部文件
辽工财发〔2013〕41号
关于依法保留工会经费独立账户的紧急通知
各市总工会财务部、省产业工会财务部:
近日,一些市总和省产业工会纷纷来电反映在清理银行账户中,工会经费账户是否保留问题。经与省财政厅国库处多次沟通,现明确意见如下:
1、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独立核算是有法可依的。《工会法》、《工会章程》都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全总在这方面也有明确要求。《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明确指出:“各级工会要依法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并凭法人证书办理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手续。各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工作的指导。”我们要在工会账户管理中依法依规落实好这些要求,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
2、省直预算单位在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预算单位自行清理银行账户及结存资金的通知》(辽财库函[2013]248号)文件时,要全面正确理解文件精神和工作意图,按要求做好账户清理工作。依法获得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独立账户(含机关工会)不在清理范围内。
3、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要迅速将上述要求传达到各省属基层工会及相关单位。对符合要求但已经撤并的工会账户,应当立即恢复。
辽宁省总工会财务部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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