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会、妇联组织授予省直机关以上荣誉称号及享受劳模待遇人员普查统计汇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9日 编辑: 来源:辽宁机关党建

关于做好工会、妇联组织授予省直机关

以上荣誉称号及享受劳模待遇人员普查统计

汇总工作的通知

直属工会、基层工会

加强对获得省直机关以上荣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有关人员的待遇和政策,对各级工会、妇联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享受劳模待遇人员进行普查统计、整理汇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目的

全面掌握省直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数据信息电子档案,明确享受劳模待遇的范围核对符合条件的晋升对象,做好基础性的信息管理工作

二、普查对象

获得省直机关以上工会、妇联评选表彰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且目前健在的先进个人。

授奖单位为工会组织的普查对象:先进集体包括全国先进集体、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辽宁五一劳动奖状、辽宁五一巾帼建功集体、辽宁五一巾帼标兵岗、省直机关五一劳动奖状以及各级工人先锋号、优秀班组等;先进个人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辽宁五一劳动奖章、辽宁五一巾帼先进个人(标兵)、省直机关五一劳动奖章以及各级优秀班组长等。

授奖单位为妇联组织的普查对象:先进集体包括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省三八红旗集体、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省直机关三八红旗集体等;先进个人包括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全国妇女创先争优先进个人、省三八红旗手、省巾帼建功标兵、省直机关三八红旗手等

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人员应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在表彰文件中要明确写明“享受全国劳模待遇”字样。

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应是国家有关部委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表彰文件上明确写明“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字样;委、政府表彰的专项荣誉,其表彰文件上明确写明“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字样;被大军区以上机构授予荣誉称号或授予一等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人员要有军区政治部门的认定证明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省直机关范围内开展的省直机关以上荣誉称号普查统计汇总工作是推动劳模管理、落实劳模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工会组织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责任、扎实开展,保证普查汇总工作的质量。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单位要在2011年、2012年劳模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填表要求,认真统计汇总确保普查汇总结果全面、准确,不漏人、不漏项。劳模基础数据要以2012年劳模调查为基数,凡近三年来新增加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和享受待遇的人员,需附表彰决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依据报送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认定

(三)健全档案完善管理。各级工会要通过这次普查汇总工作,进一步健全省直机关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信息管理工作摸清底数,实现劳模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动态掌握劳模的工作、生活和困难情况。在普查统计过程中,如发现有关先进个人存在的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省直机关工会工委汇报,并组织力量积极提供有效的帮扶

请于4月30日前,将本单位工会盖章的汇总表报工会工委1208房间和1205房间同时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杨硕  王燕

联系电话:23128812  23128456

电子邮箱:lnszghgw@163.com

附件:

1. 工会组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普查汇总表.xls

2.妇联组织推荐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普查汇总表.xls

3.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认定范围对照表.doc

4.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人员普查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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