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办法
辽工发〔2017〕44号
印发《辽宁省基层工会直接选举
工会主席办法》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辽宁省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办法》已经辽宁省总工会党组2017年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总工会
2017年8月3日
辽宁省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促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是指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的选举方式。
第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应在新建、工会委员会换届、工会主席任职期满和工会主席变动的非公企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开展。
第四条 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充分尊重会员意愿,保障广大会员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上一级工会要对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进行直接指导。
第二章 候选人条件
第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热爱工会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作风民主,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知识和管理才能,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五)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工会会员;
(六)能够满足职务所需的健康条件。
第七条 基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提名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基层工会的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候选人。
第八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章 候选人的确定
第九条 新建的基层工会,应当由本单位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筹备组,换届的应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工作。筹备组成员由基层单位党组织提名,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 制定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选举方案须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没建立党组织的,须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会员推荐。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
(二)组织推荐。一般由本单位党组织、上一级工会和上届工会委员会推荐;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三)会员自荐。必须由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四)会员联名推荐。
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不少于两人。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三条 会员100人以下的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会员100人以上的,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
第十四条 正式选举前,筹备组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宣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宣布资格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说,回答会员(代表)提问。
第十六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由3人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持流动票箱到各车间、部室收回选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并将计票结果当天公布。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计票,公布选举结果。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选票者始得当选。
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反对票数少者当选;如反对票数也相等,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如果候选人均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票,可组织会员对候选人进一步酝酿讨论,重新选举。
第十九条 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表态发言。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一)参加选举的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
(三)经查实,以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结果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选举,上一级工会可以作选举无效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同时报同级党组织。工会主席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工会主席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应按照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工会领导机关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制定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护办法,设立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障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工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要对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进行民主评议。需撤换或罢免工会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投票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副主席的选举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联合基层工会主席的选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16日辽宁省总工会印发的《辽宁省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暂行办法》(辽工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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