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机关各直属工会、基层工会:
现将辽宁省总工会文件《印发<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工发【2017】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印发《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
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工发〔2017〕48号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现将《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规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在严格落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管控,严禁违规变通,确保落实到位、不出问题。
辽宁省总工会
2017年9月19日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
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根据《工会法》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全总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严格执行经费收支管理的“七项原则”、经费使用的“七个范围”、经费支出的“八个不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确保工会经费惠及职工群众,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
二、收入管理
(一)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二)基层工会依法获取的各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
(三)基层工会的经费来源,包括工会会员依照规定每月向所在工会缴纳本人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其他收入。
三、支出管理
(一)劳动竞赛和技能竞赛支出
基层工会积极配合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培养建设,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劳动竞赛、技能竞赛,相关费用可以由工会经费列支。
(二)职工教育支出
用于购置职工教育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消耗用品,用于教师酬金,用于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用于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教师酬金(税后)支付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学时。
(三)文体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用于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与维修;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职工文体活动奖励;用于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装备,可按年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文体活动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个人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
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
(四)组织会员春游秋游等支出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会员观赏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三倍为限。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可发放电影券并实名签收。
春游秋游期间的伙食标准,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
(五)慰问会员职工支出
1.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全年支出总额不超过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节日慰问品不得以现金和购物卡方式发放。
2.基层工会在会员生日可购买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同等价值的生日慰问实物券,人均标准不超过200元。不得以现金和购物卡方式发放。
3.在高温、寒冷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可开展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用品,年人均慰问标准不超过100元。
4.工会会员到龄退休,基层工会可为退休会员发放纪念品,人均标准不超过100元。
5.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结婚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品;在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金,具体办法由基层工会根据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六)服务阵地及服务项目支出
基层工会应当结合实际,争取行政支持,整合多方资源,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建设工会服务站、职工之家、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爱心妈咪小屋、职工亲子工作室、职工书屋、职工心理咨询室、职工心理减压室、争议调解室以及体育健身场所等职工服务阵地,开展法律服务、职业康复、母婴关爱等工会服务职工项目。
(七)困难帮扶支出
用于工会会员个人和其家庭困难补助。工会会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应予以帮扶。帮扶对象和标准,根据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八)其他支出
专家劳务费用,指支付临时聘请专家提供评审、评价、咨询、鉴定等专业服务的劳务报酬。
专家劳务费用(税后)支付标准: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次(每项目)不超过3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次(每项目)不超过2000元;中级技术职称,每人每次(每项目)不超过1000元。
四、 财务管理
(一)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职工活动,严禁利用各种方式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
(二)加强预算管理。经费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本单位工会经费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议、审查本单位预决算,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三)明确发放依据。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明确操作细则和操作流程,明确相关经费支出的统一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按规定执行。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具体办法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
(四)严格程序管理。严控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基层工会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方案和书面通知。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品)时,要审批发放手续齐全,发放的资金(物品)、补助要有签领单,实名制本人签收。报销时,购物发票写明单位、具体品名、数量等明细;用餐发票要附用餐人员名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五)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慰问会员职工的支出,在“其他支出”核算;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核算;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支出,在“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核算;会员个人和其家庭困难补助等支出,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六)强化监督检查。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工会经费提取比例和使用用途、范围的监督。充分利用财务、审计资源,健全完善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财发〔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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